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一)关于撤销权行使时间,要密切关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动向,在其追认合同之前尽快行使撤销权,避免撤销权消灭。比如定期询问合同相关进展情况。
(二)在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上,尽量选择书面通知,如通过邮件发送撤销通知并保留好发送记录,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三)作为善意相对人,要在订立合同时做好审查工作,若不清楚对方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无代理权等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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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这对保障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撤销权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行使后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1.行使条件:撤销权需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撤销权消灭;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书面通知可避免纠纷,更为妥当;仅善意相对人可行使,即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
2.法律后果: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建议善意相对人在发现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时,及时以书面通知形式行使撤销权,保护自身权益。若产生纠纷,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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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以通知方式可行使撤销权,行使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条件,时间上要在合同被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若已追认则撤销权消灭;方式上需以通知方式作出,书面通知如信件、电子邮件等更能避免纠纷;主体只能是善意相对人,即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等使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一旦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双方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一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若您在效力待定合同方面有疑惑,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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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权要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撤销权就没了。
2.撤销权以通知方式行使,通知可用书面如信件、邮件,也可用口头。为防纠纷,书面通知更好。
3.只有善意相对人能行使,即签约时不知对方情况致合同效力待定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返还财产,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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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但该撤销权需在特定时间行使,即应在合同被追认前进行。一旦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合同作出追认,撤销权便随之消灭。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以通知作出。通知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书面形式有信件、电子邮件等。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采用书面通知更为适宜。
(3)只有善意相对人能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等致使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当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提醒:
行使撤销权务必把握好时间,建议尽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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